长春雅诗轩
标题:
打假英雄王海要告国家药监局:北京红牛应召回问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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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慢慢的变老
时间:
2012-3-13 13:25
标题:
打假英雄王海要告国家药监局:北京红牛应召回问题产品
人大代表在线访谈:
http://bbs.ce.cn/bbs/viewthread. ... ;amp;extra=page%3D1
鉴于北京红牛涉嫌存在安全问题,打假第一人王海重磅出手,日前正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举*报书,要求该局责令北京红牛召回其存在安全隐患的红牛饮料产品,并要求该局书面解释与北京红牛口头约谈的具体内容。王海表示如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避重就轻,继续包*庇纵*容违法生产企业,将保留行政*诉*讼的权利,以追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举**报书和要求信息公开的原始文本。
举*报*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贵局《关于红牛饮料检验结果的通报》,关于红牛饮料中所含的苯甲酸钠和咖啡因两种原料同时使用是否会危害健康的问题,贵局认为,这两种原料按照批准的使用量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消费者按照标签标识的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等要求使用是安全的。
换言之,如果红牛饮料产品标签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明确标识食用量,导致部份消费者可能过量饮用该饮料产品,该饮料产品即应当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举**报人认为,红牛饮料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贵局应当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市场上所有的产品。理由如下:
一、红牛饮料中含有咖啡因(国家严格管制的“精神药品”,属于毒**品的范畴),过量饮用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该产品标签应当按规定的方式明确标识该饮料的食用量,但该产品不仅没有明确标识食用量,反而诱导消费者过量饮用,该饮料产品是不安全食品。
(一)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通用标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规定,红牛饮料产品应当明确标识食用量,但红牛饮料产品标签上并没有标注法定的“食用量”这一项,消费者有可能过量食用该饮料,造成人体危害,该产品是不安全食品。
(二)食用量的标注,应当按法定的方式进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产生歧义。红牛饮料产品标签上“饮用方法:每日2罐,即开即饮”中的“每日2罐”,不是有效的食用量的标注。
1、根据“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规定,红牛饮料关于“食用量”这一项,合法的标注方式有两种: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每日2罐,直接饮用”
或者
“食用量:每日2罐
食用方法:直接饮用”
红牛饮料产品标签上“饮用方法:每日2罐,即开即饮”中的“每日2罐”,虽然字面上有每天两罐的含义,但其标注方式不具有前述合法的形式,不是有效的食用量的标注。合法的形式是确保其内容明确具体,不产生歧义的前提。如果在没有“食用量”三个字进行明示的情况下,“饮用方法:每日2罐,即开即饮”中的“每日2罐”仍然认定为有效的食用量的标注,那么当“每日2罐”三个字随意印刷在配料表中或随意印刷在罐身的其他地方时,是否也可以认定为有效的食用量的标注呢?显然不能这样认定!
2、从具体的内容上,红牛饮料产品标签上“饮用方法:每日2罐,即开即饮”中的“每日2罐”,已被红牛公司明确界定为一种饮用方法,而不是食用量的标注。因此,消费者绝不会把其中的“每日2罐”理解为食用量上的限制,因此不可能是有效的食用量的标注。
对于“饮用方法:每日2罐,即开即饮”,消费者会理解为,每日2罐是一种饮用方法,是达到抗疲劳效果的最低食用量,而不是日可食用的最高量。也就是说,为了达到预期的抗疲劳效果,每日只饮用1罐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每日至少应饮用2罐。当然,为了达到更好的抗疲劳效果,每日可以饮用3罐,4罐,多多益善。正因为如此,才会发生媒体所报道的,哈尔滨市一位学生家长的反映:自己孩子在考试期间一天喝了4罐红牛!基于此,红牛饮料当然不是一种安全的食品。
3、即使抛开红牛公司已把“每日2罐”明确界定为一种饮用方法,而不是食用量的限制这一点不谈,“饮用方法:每日2罐,即开即饮”中的“每日2罐”三个字仍不能认定为有效的食用量的标注。
在有“食用量”三个字进行明示的情况下,对“每日2罐”,消费者只能产生一种理解,所传递的信息是明确具体的,没有歧义,即每日最多只可以饮用2罐,也就是说,可以饮用2罐,也可以只饮用1罐。
但在没有“食用量”三个字进行明示的情况下,仅从“每日2罐”这三个字不能得出该饮料最高日食用量为每日2罐,这样明确具体的含义。具体而言,在抛开“食用量”、“ 饮用方法”的情形下,“每日2罐”三个字有三种可能的含义,一是每日最少2罐,二是每日2罐,不可多,也不可少,三是每日最高2罐。显然,其所传递的信息不明确,不具体,而且产生歧义,不是有效的食用量的标注。
4、据了解,贵局已认定红牛饮料标签关于“食用量”的标注,不规范,不明确,并且拟向各省市局下文要求对此进行查处。但经北京红牛公司大力公关,贵局仅以口头约谈的方式要求北京红牛进行整改,最后以北京红牛公司向贵局出示一份承诺书了事。
既然已经认定关于“食用量”的标注,不规范,不明确,那么应当认定该食品为不安全食品,应当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召回市场上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食品。否则,贵局的认定结论就是自相矛盾的。
(三)红牛公司不标注“食用量”的目的在于,诱导消费者过量饮用该饮料,提高产品销量,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极不负责。
红牛公司明知其持有的“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已明确规定,合法的标注方式为:“食用量及食用方法:每日2罐,直接饮用”。红牛公司故意不标注“食用量”这一项,而仅以打擦边球的方式标注“饮用方法:每日2罐,即开即饮”,其目的在于,诱导消费者认为“饮用方法:每日2罐,即开即饮”中的“每日2罐”并非食用量的限制,该饮料可以随意饮用,以提高产品销量,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极不负责。
可见,由于红牛饮料没有标注法定的“食用量”这一项,没有向消费者明确传递“过量饮用,有害健康”这样的信息,部份消费者会过量饮用该饮料,因此该产品对消费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 在没有“食用量”三个字进行明示的情况下,仅从“饮用方法:每日2罐,即开即饮”中的“每日2罐”这三个字不能得出该饮料最高日食用量为每日2罐,这样明确具体的含义。因此,只要产品标签标识不按法定方式进行标注,导致部份消费者仍然没有意识到过量饮用该饮料(每日超过2罐),可能对其人体造成危害,该产品就是不安全食品。
二、贵局涉*嫌未履行法定职责,避重就轻,包庇纵容违法生产企业。
如前所述,由于红牛饮料产品配方的特殊性,如没有标注或没有按法定方式明确标注食用量,该产品应当认定为不安全食品,而不仅仅是一般的标签违法问题。据了解,贵局已认定红牛饮料产品标签上关于“食用量”的标注不规范,并且已以口头约谈的方式要求其改正。那么,对于红牛饮料产品存在的前述安全隐患,贵局为什么不责令其召回市场上不安全的食品,而仅表示“检查中发现,红牛饮料生产企业在标签标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监管部门已责令其限期改正”。即使对于生产企业的前述违法行为,贵局也没有以书面的方式责令其进行改正,而仅以口头约谈的方式进行。贵局涉嫌未履行法定职责,避*重就*轻,包*庇纵*容违法生产企业。贵局所作所为简直就是对社会公众的糊弄,消费者的利益置于何处?
三、贵局应当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召回市场上所有的产品。
红牛饮料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注法定的“食用量”这一项,不是一般的标签违法行为,而是食品安全问题。虽然,贵局已以口头约谈的方式要求北京红牛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但市场上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仍然继续销售,仍然继续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本着对消费者身心健康负责的态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贵局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召回市场上所有的产品。
如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避重就轻,继续包+庇纵容违法生产企业,举++报人将保留行政**诉讼的权利,以追究贵局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此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举**报人:王海
郑卫兵
2012年3月1日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王海 身份证码: 地址: 电话:
申请人:郑卫兵 身份证码: 地址: 电话:
近期,有关保健食品红牛饮料标签标识与批准证书内容不符,涉嫌非法添加等情况引起社会关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虽于2012年02月15日发布《关于红牛饮料检验结果的通报》,指出:
“北京、山东、湖北、哈尔滨四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组织检验机构对红牛饮料11个批次的产品进行了抽检,符合规定,尚未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关于红牛饮料中所含的苯甲酸钠和咖啡因两种原料同时使用是否会危害健康,专家组研究论证认为,这两种原料按照批准的使用量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消费者按照标签标识的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等要求使用是安全的。
关于红牛饮料原料标注的合法性问题,核查结果为,红牛饮料是1997年申报批准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抗疲劳;批准证书只载明主要原料,未载明苯甲酸钠、柠檬酸钠、胭脂红、柠檬黄等,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
检查中发现,红牛饮料生产企业在标签标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监管部门已责令其限期改正。”
但时至今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未以书面方式向北京红牛公司或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要求改正的具体期限、改正的具体内容、要求改正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据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认定红牛饮料标签关于“食用量”的标注,不规范,不明确,并且拟向各省市局下文要求对此进行查处。但经北京红牛公司大力公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仅以口头约谈的方式要求北京红牛进行整改,最后以北京红牛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示一份承诺书了事。
鉴于此次事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且已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约谈的具体内容涉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等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特请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其与北京红牛公司约谈的具体内容,尤其包括要求北京红牛改正的具体期限、改正的具体内容、要求改正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此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海
申请人:郑卫兵
2012年3月1日
作者:
366935096
时间:
2012-7-5 07:56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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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366935096
时间:
2012-7-14 14:37
谢谢您的辛苦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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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366935096
时间:
2012-8-5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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