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长春雅诗轩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更多»
搜索
查看: 2742|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虽然知道说了没用:别让70年产权折磨中国人了!

[复制链接]

1070

主题

1383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长春雅诗轩休闲论坛www.yashixu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38704

社区居民

QQ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8-6 00:1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分享到:
最近,深圳被曝出所谓“全国首例无偿收回土地到期房产”案—金桃园大厦一期业主被告知土地出让年限期满后,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土地上的建筑及其他附着物,将被政府无偿取得。后来政府方面的澄清,越发让普通人看不懂。作为普通人要问:70年之后我的房子会不会被收走?这种奇怪的土地制度是怎么形成的?

回溯历史,解放之后我们一直在追求一大二公,对于私有化,特别是土地私有化一直非常“警惕”。在改革与保守的博弈中,政策往往是摸石头过河式的“机会主义”。

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之后,1979年出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中使用了“场地使用权”的说法,明显是临时租地的意思,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含义。之后随着改革的发展,土地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于是1990年国务院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其中规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权最高年限为70年。

这就是所谓“70年”的最早出处。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怎么办?该条例第4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到期连房子一起无偿收回,这也是当年深圳出让金桃园地块时,合同所明确要求的。

同时作为“例外”第41条还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并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出让金。这只是“可以”而不是政府“必然”续期。原则上要收回,例外情况下可以延期,这是在1990年的环境下作出的“机会主义”决策。

1995年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不再提“无偿收回”,第21条规定:年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重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把延期续约作为更确定的预期,是一大进步。但1990年那个《暂行条例》中的“无偿收回”虽与后法有冲突,却从未废止过。显然,土地使用权到期,连地上的房子一起由国家无偿取得,很不公平。法学界甚至直言其为公共权力“巧取豪夺”,于是法学家想出两套救济办法,一是国家作出补偿;二是申请续期。

大家可以看出立法潮流所在:土地使用权从一种合同规定的、暂时的、有变数的债权,逐渐固定为长久性、可预期的物权,土地使用权越来越像“所有权”,但“私有化”在中国是非常敏感的,时不时有“左”的东西出来干扰。2005年就有学者认为当时人大正在讨论的《物权法》对公私产权平等保护,是“资产阶级法学”。但“青山遮不住”,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又进了一步,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是进步也留下两个尾巴:住宅用地“自动续期”不是“自动免费续期”;对非住宅用地,并不适用“自动续期”。

再回到本案中,深圳官方对于金桃园大厦的最终解释是:届满后依据《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这其实就是否定当年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到期无偿收回”。

要想让“70年到期”不再像幽灵一样折腾着中国人,关键还在决策层的勇气,能不能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规定“到期无偿续期”?这里值得一说的是,英国(包括英联邦、中国香港)并不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名义上归英国君主所有(香港现在规定为公有),但已经高度虚化,不影响个人的土地买卖、土地使用权出让。这很值得中国借鉴。

如果土地使用权得到公权有力保护,不受公权侵扰,即使不是“所有权”,一样是有确定预期、可靠保障的财产权。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一键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95

帖子

0

积分

侠客

积分
0

社区居民忠实会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9-11 06:24:4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8

帖子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社区居民

板凳
发表于 2013-7-18 16:57:26 | 只看该作者
上海海滨医院www.shhbyy.com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一键登录: 更多»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长春雅诗轩 ( 吉ICP备17005468号  

GMT+8, 2025-4-5 18:15 , Processed in 0.096416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